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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国际公约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4-12-24


    一、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  公约网址:www.unccd.int
  《联合国关于在发生严重干旱和/或荒漠化的国家特别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约》(英文缩写UNCCD)是联合国政府谈判委员会历经5次会议于1994年6月17日在巴黎通过并于同年10月14-15日在巴黎开放签署的。公约于1996年12月26日正式生效,现有189个缔约方。
  公约宗旨和原则为在发生严重干旱和/或荒漠化的国家,特别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在各级采取有效措施,并在符合《21世纪议程》精神的基础上建立的国际合作和伙伴关系,协助受影响地区实现可持续发展。
  《公约》是属于联合国框架下政府间多边条约,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并称为"里约三公约"。秘书处设于德国波恩。组织机构分别有:缔约方会议--公约最高机构;常设秘书处;科学和技术委员会--缔约方会议的附属机构,向会议提供与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有关的科技事务的信息和意见。科技委员会由专门领域胜任的政府代表组成,会议与缔约方会议同时举行。
  公约成立时确立了全球机制作为公约的资金机制,但收效甚微。经发展中国家成员极力争取,2000年全球环境基金成员国大会和2001年公约第五次缔约方会议通过,全球环境基金(GEF)成为公约资金机制,GEF增设土地退化和荒漠化治理融资渠道。
  我国政府代表于开放签署的当日即1994年10月14日在巴黎签署了《公约》。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6年12月30日批准了该《公约》。1997年2月18日递交批准书,1997年5月19日对我国生效。国内履约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局。
  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公约网址:www.unfccc.int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英文缩写UNFCCC)于1992年5月9日在联合国纽约总部达成,并于1992年6月联合国环发大会期间开放签署,于1994年3月21日生效。现有194个缔约方。
  公约秘书处设于德国波恩,组织机构有缔约方会议,秘书处,科技和咨询附属机构(SABSTA),信息附属机构(SBI)。
  我国于1992年联合国环发大会期间签署该公约,1993年1月5日批准该公约。公约于1994年3月21日正式对我国生效。
  公约的目标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减少人为活动对气候系统的危害,减缓气候变化,增强生态系统对气候变化的适应性,确保粮食生产和经济可持续发展。为实现上述目标,公约确立了五个基本原则,一是"共同而区别"的原则,要求发达国家应率先采取措施,应对气候变化,二是要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具体需要和国情;三是各缔约国方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测、防止和减少引起气候变化的因素;四是尊重各缔约方的可持续发展权;五是加强国际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不能成为国际贸易的壁垒。
  根据《公约》第一次缔约方大会的授权(柏林授权),缔约国经过近3年谈判,于1997年12月11日在日本东京签署了《京都议定书》。该《议定书》确定《公约》附件1国家(工业化国家)在2008-2012年的减排指标,工业化国家在1990年排放量的基础上减排5%,同时确立了三个实现减排的灵活机制。即:联合履约、排放贸易和清洁发展机制。其中清洁发展机制同发展中国家关系密切,其目的是帮助发达国家实现减排,同时协助发展中国实现可持续发展,是由附件1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转让和资金,通过项目提高发展中国家能源利用率,减少排放,或通过造林增加二氧化碳吸收,排放的减少和增加的二氧化碳吸收计入发达国家的减排量。根据《马拉喀什协议》的有关规定,附件1国家通过清洁发展机制下造林和更新造林活动实现的年减排量不得超过其1990年排放量的1%。
  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至少在55个缔约方、其中至少有占工业化国家集团1990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55%的发达国家批准本议定书之后第90天才行生效。俄罗斯已经批准《京都议定书》并向联合国秘书长备案,议定书于2005年2月16日生效。
  《京都议定书》生效后,三个灵活机制将正式启动。清洁发展机制下的造林和更新造林项目也将正式运行,林业碳汇市场将不断发展,林业碳汇国家贸易也将不断增加。
  目前《公约》的谈判难点是国际财政机制安排、实质性技术转让、发达国家加强履约、土地利用和林业。这些问题也将是2005年启动的《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谈判的焦点。其间,林业议题的重点是森林经营和林产品贮碳,就是是否把森林经营作为减排的途径,是否把林产品中碳计入减排量。
  美国是世界最大的排放国,其年排放量约占全球总排放量的26%-28%。在《公约》第6次缔约方大会期间,美国退出《京都议定书》,给《京都议定书》蒙上了阴影,为国际减排进程设置了障碍。美国态度坚决,表示不会回到《京都议定书》轨道上来,但《公约》缔约国特别是欧盟极力想把美国牵回《京都议定书》的轨道。在今后的谈判中,美国还将通过《公约》缔约方大会和其他双边渠道为减排国际进程设置障碍,并另开应对气候变化的途径,形成与《京都议定书》对峙的状态。
  三、生物多样性公约  公约网址:www.biodiv.org
  《生物多样性公约》(英文缩写CBD)于1992年6月里约环发大会期间由150多个国家政府首脑签署,1993年12月29日正式生效,现有188个缔约方。
  公约的目标是按照公约有关条款从事保护生物多样性、持久使用其组成部分以及公平合理分享由利用遗传资源而产生的惠益;实现手段包括遗传资源的适当取得及有关技术的适当转让,但需顾及对这些资源和技术的一切权利,以及提供适当资金。
  公约秘书处设于加拿大蒙特利尔,组织机构有缔约方会议,科学技术咨询附属机构,公约第8条谈判工作组和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工作组。
  我国政府总理于1992年6月11日在里约热内卢签署了公约,同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该公约。1993年1月5日我国政府交存了批准书,同年12月29日公约正式对我国生效。国内履约主管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
  2000年1月29日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会议上通过了公约的补充协定,被称为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
  议定书明确其宗旨为,按照里约环发大会所确立的预先防范原则,协助确保在安全转移、处理及使用凭借现代生物技术获得的、可能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产生不利影响的改性活生物体领域内采取充分的保护措施,同时顾及对人类健康所构成的风险并特别侧重越境转移问题。
  议定书现有111个成员国,我国于2000年8月8日签署了议定书。
  四、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公约网址:www.cites.org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英文简称CITES)是一个关于调控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的政府间多边公约。该公约于1973年3月3日在美国华盛顿签订,1973年4月30日以前在华盛顿开放签字,1974年12月31日前在伯尔尼开放签字,1975年7月1日正式生效。秘书处设于瑞士日内瓦。现有145个成员国。
  该公约的宗旨是保护野生动植物种不致由于国际贸易而遭到过度开发利用。该公约包括三个附录:附录一包括所有受到和可能受到贸易影响而有灭绝危险的物种,这些物种的标本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允许进行贸易;附录二包括所有那些目前虽未濒临灭绝,但如对其贸易不严加管理,就有可能变成有灭绝危险的物种;附录三包括任一成员国认为属其管辖范围内而需要其它成员国合作控制贸易的物种。除遵守本公约各项规定外,各成员国均不应允许就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所列物种标本进行贸易。
  该公约缔约方会议每隔两年举行一次,商讨有关野生动植物贸易的重大问题。公约下设秘书处、常委会、动物委员会、植物委员会、鉴别手册委员会和命名委员会。
  我国于1981年1月8日加入公约,1981年4月8日公约正式对我国生效。国内履约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局。
  五、湿地公约  公约网址:www.ramsar.org
  《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简称湿地公约或拉姆萨公约(英文简称RAMSAR),是1971年2月2日于伊朗拉姆萨签署,1975年12月21日生效的关于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多边国际公约。其宗旨是承认人类与环境的相互依存关系,并通过协调一致的国际行动确保作为众多水禽繁殖栖息地的湿地得到良好的保护而不至于丧失。秘书处设于瑞士格兰德。
  缔约方会议为《公约》最高机构,每三年举行一次会议,审议成员国和国际组织共同关心的湿地保护问题,通过决议或决定的方式,确定工作计划和努力方向。常务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在两届缔约方会议之间执行大会通过的活动,监督秘书处的政策执行和预算执行情况,批准向"拉姆萨小型捐赠基金"提交的项目申请。科学技术审评委员会负责为秘书处、常委会和缔约方会议提供科学与技术指导。
  我国于1992年2月20日递交加入书,1992年7月31日正式对我国生效。履约主管部门为国家林业局。
  六、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  公约网址:www.upov.org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英文简称UPOV)旨在通过建立植物品种保护的有效机制,来保护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鼓励植物新品种的开发。公约于1961年12月2日在巴黎通过,于1968年8月10日生效。随着植物繁育技术的提高和新的进展,公约分别于1972年、1978年和1991年做了修订。公约现有58个成员国,秘书处设在瑞士日内瓦。
  公约最高决策机构为理事会,下设技术委员会(TA)和行政法律委员会(CAJ)。
  我国于1999年4月23日成为成员国,履约主管机构为国家知识产权局。
  七、保护野生动物迁徙物种公约  公约网址:www.cms.int
  保护野生动物迁徙物种公约(英文简称CMS,又称为波恩公约)目的是在过分范围内保护陆生、海洋和鸟类迁徙物种。它是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倡导下,在全球范围内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政府间条约。自公约1979年生效以来,现有88个缔约方。
  公约附录1所列为濒危物种。缔约方需要严格保护这些物种,保护或恢复栖息地,减少迁徙途中的障碍和控制其它危险因素。公约将推动分布国采取协调一致行动。
  公约附录2所列为保护状态不佳,需要签订国际协定来加强保护和管理的物种。公约鼓励分布国就此类物种签订保护协定。
  公约组织机构有缔约方大会,常委会和科学理事会。
  我国尚未加入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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